非法捕撈身亡,同行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?
2023-08-14 14:26:39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劉建軍 | 作者:鄧洪超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鄧洪超)2021年7月鄧某甲、鄧某乙結伴到公共河道內利用電瓶發(fā)電的方法捕撈水產品。其中鄧某甲下水用電魚器電魚,鄧某乙在岸上看其電魚。兩人沿河道一路電魚,途中,鄧某甲突然觸電當場身亡。事發(fā)后,公安機關立案介入調查并移送檢察機關,永興法院受理檢察機關的公訴后,依法作出刑事判決,以鄧某乙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其拘役四個月。事后,鄧某甲家屬向永興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鄧某乙承擔賠償責任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鄧某甲系本案電魚活動的召集和組織者,其攜帶電魚機邀請鄧某乙一同去河道電魚。鄧某甲在操作電魚機非法電魚的過程中,脫離了鄧某乙的視線,期間不慎觸電導致自己死亡。
2023年3月,法院依法作出判決,駁回原告訴訟請求。原告不服原審判決,提起上訴,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于近期作出判決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法官提醒:
鄧某甲與鄧某乙作為成年人,均應知道使用禁止的電魚設備在禁漁期、禁漁區(qū)非法捕撈水產品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,但其無視自身風險,無視法律高壓線,任性而為,最終導致鄧某甲付出了生命的慘痛代價,鄧某乙亦深陷牢獄。本案在此警示他人,要珍愛生命,遠離犯罪,守護幸福生活。
責編:劉建軍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